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拒絕妥協

問:如果謊言對別人都沒傷害呢?謊言只是為了一些事情的方便,並無任何的傷害

答:

由誰來判斷有沒有人受傷害呢?

只在心裡敬拜別神,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一誡?

只在心裡渴望拜偶像,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二誡?

只在心裡褻瀆耶和華的名,而沒有說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三誡?

不將今日(日日都是主日)視為聖日,等同干犯安息日,算不算犯了第四誡?

只在心裡厭煩父母,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五誡?

只在心裡恨惡某人,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六誡?

只在心裡意淫某個婦女,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七誡?

只在心裡想將不屬自己的財物占為己有,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八誡?

只在心裡將謊言取代真理,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九誡?

只在心裡起了貪念,而沒有做出來,對別人都沒傷害,算不算犯了第十誡?



  我們先確立事件的發生有動機、過程與目的。其中動機與目的是產生(永恆)意義的主因,而過程則是於時間和空間裡產生意義的行動。而最終的結果(可理解為,『歷史』),永遠在上帝的手裡。



  以上十個問題都只處在動機和目的上,而十誡所要求的正是在『動機和目的』的永恆價值點上面。其中第四誡有週期性,第五誡有較短的時間性,是我們當積極把握機會的。而所謂的『行為』正是於時間裡將動機與目的付諸行動成為不可挽回的事件,因為時間不可重新再來,所以不可挽回;而不可挽回就意謂著已將原罪發展成為本罪。而本罪只有基督的挽回祭能挽回神的怒氣。



  如果謊言已成事實,或說已將謊言說出,那就表示我們敗給了那在我們裡面發動的罪性,或說我們沒有成功的制伏自己的老我,並且已將原罪延伸發展成為本罪;那麼不管有無受害者,這已成為過程上或說歷史上的事實;而人最主要是對神負責,摩西的律法必追討事件的原由、過程與結果;而且有無受害者不是我們說了算,我們無法事先估計謊言到後來會發展成何種狀態。



  其實我們不論如何努力,都無法完全除掉內心的罪性;但是我們確實該盡力將內心情欲的爭戰靠主得勝,而不該為自己先預備與罪妥協的理由;因為預備與罪妥協的理由只會使我們更軟弱。我們僅能儘量婉轉柔和的說實話,否則就不開口;任何理由都不夠成為我們干犯上帝的理由,我們不需別人讚賞的眼光來肯定自己,因為我們不是活在人的眼光之下,而是活在神面前。而活在神面前就是要以向神負責為第一要務,而不是以自己的標準來行事。

  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個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申128

  願神保守我們能靠主得勝,拒絕妥協

謹此

神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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