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ICCP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條文與講解(轉貼)

ICCP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條文與講解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
這個信仰宣言,共有22篇。
其中對於死刑的意見部分,主要是主題第二十二『關於人類生命的尊嚴』。

由於主題二十二現今尚無中譯版,所以我只能簡單進行大致的翻譯。
假使翻譯有誤,請大家幫忙指正。


基本上,關於死刑部分,這份信仰宣言提出的觀念,和我們園地過去針對死刑所講的觀念,是一樣的。
這又是一次令我們深感欣慰之處,讓我們看見這個園地的教導,和這種經過許多神學家努力研經,傳承二千年歷世歷代正統信仰所提出的觀念,是一致的。
這也證明上帝聖靈必保守歷世歷代願意忠於祂的話語的信徒,不管時間、地點、種族、國家、時代,都能透過聖經,得出相同的教義觀念。


另外,在此要先說明一下,每條條文所附上的經文,並不是全部的經文,而是只針對條文中的某些點的進一步說明經文而已。
假使要提出全部經文,太過困難,因為經文過多。
所以這些條文,直接就講出全本聖經歸納出來的觀念,然後對其中一些小項目做出進一步經文提供而已。
另外,由於主題二十二規模非常的大,且多數屬於醫學倫理領域,所以有興趣的弟兄姊妹,請自行去網站下載,自行從頭開始閱讀,並查考所列出的聖經經文。
我們這篇文章只能針對三條明確與死刑有關的條文作講解說明而已,無法詳細講述聖經中各種生命尊嚴的觀念。




主題第二十二:關於人類生命的尊嚴


第十二條 謀殺
我們確認謀殺是違反上帝律法的故意殺害人類生命的行為。
我們否認謀殺包括:過失致死、自衛殺人、合乎聖經授權的死刑、或在正義之戰中殺害戰鬥人員。


12. Murder
We affirm that murder is the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in violation of God’s law.
We deny that murder includes: accidental manslaughter, killing in self-defense, Biblically-authorized capital punishment, or killing combanants in a just war.


1.出21:13,民35:11-15,22-25,申19:4-6,10,書20:1-9,(例外:出21:22)
2.出22:2
3.王上2:5


講解:
本條先說明什麼叫『謀殺』,重點是『故意』,而且是『殺害人類』。
謀殺是指『殺害人類』這點,駁斥了那種異教『不可殺害生命,連動物也不可殺』的觀念。
許多異教,都認為『一切生命都同等價值』,所以只能吃素,不能吃肉。
但問題是,整本聖經所呈現出來的,是有等級的生命:
人是最高的,動物是次之的。
不能將動物拿來和人類等同,也不能將人類貶低成動物層次,
因為,一切的生物,唯有人類,才是照上帝形像創造的。
因此,『殺害人類』和『殺害生命』,是不能等同視之的,
我們不能宣稱那些吃肉的人,也是屬於謀殺者。
那種不殺生的觀念,不是基督教觀念,基督徒不得使用。


而在『故意』部分,本條接下來立即做出否認,排除這四種情形:
1. 過失致死
2. 自衛殺人
3. 合聖經的死刑
4. 正義型的戰爭裡的殺敵
這種排除,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透過這種排除,本條文駁斥那些認為不論什麼情形都不可殺人的謬論。


過失致死、自衛殺人不屬於謀殺,這我們很容易就能理解。
另外,合乎聖經的死刑,並不是謀殺,而且是上帝規定的(下一條會更詳細講)。
這一點,是對新派神學,以及對許多主張廢死刑國家的法律理論的駁斥。
因為這些新派神學家、法律專家,常會宣稱死刑也是一種對殺人犯的謀殺。
台灣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更宣稱她不能當執行死刑的劊子手,她不能讓雙手沾滿鮮血,乃至於日前歐盟譴責台灣對謀殺犯執行死刑,就是這種錯誤理論的表現,而這是違反聖經對於謀殺的定義的。
我再講一次,合聖經的死刑,絕不是謀殺!
我們絕不能將謀殺與死刑隨便連在一起。
當然,不合聖經的死刑,確實是謀殺,比如說很多政治犯的處決,都是嚴重違反聖經的死刑。
但是,合乎聖經的死刑,絕不是謀殺,所有執行死刑的單位(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單位都一樣),還有用合聖經理由支持死刑的基督徒,全部都不需有罪惡感。


另外,對於戰爭的殺敵,本條也做出清楚的教導:
必需是『合乎正義』的戰爭,而且限於『戰鬥人員』。
許多不正義的戰爭,如:侵略,就不屬於這種排除條款中。
而殺敵僅限於戰鬥人員,所以,假使殺害平民、老弱婦孺,就不屬於這種排除條款。
並且,就算是殺戰鬥人員,也必需是在戰爭時,而不是平時,否則,依然不能算在排除條款中。




第十三條 上帝判定所有被判有罪的謀殺犯必需被處死刑
我們確認,因為所有人類都具有上帝的形像,所以上帝禁止謀殺,並命令且在聖經中提出例子:所有謀殺犯,都必需被合法的文人政府,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盡速處決。
我們否認新約聖經廢除死刑,也否認任何政府、立法機關、或法庭,可以正當地免除針對謀殺而設的死刑。
我們進一步否認教會曾經被上帝賦予執行死刑的權柄。


13. God decrees that all convicted murders must be executed
We affirm that, because all humans bear the image of God, God forbids murder and commands and exemplifies in the Bible that all murderers must be executed by legitimate civil governments as swiftly as reasonably possible.
We deny that the New Testament overturns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at any state, legislature, or court may rightfully dispense with capital punishment for murder.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Church has ever been given authority by God to execute capital punishment.


1.創9:5-6,出21:12-14,民35:16-21,30-33,利24:17,申19:11-13,21:1-9
2.太15:3-4(出21:17,利20:9),羅1:32,13:4,徒25:11,25,26:31,啟13:10,提前1:8-10,太5:17-19


講解:
人是唯一具有上帝形像的生物,這是很重要的基本觀念。
很不幸的,新派神學謬用這種觀念,然後宣稱因為人具有上帝形像,『所以不能處死謀殺犯』,因為謀殺犯也是具有上帝形像的人,所以我們不能殺他。
但是,這是嚴重扭曲聖經原意,嚴重扭曲聖經用法。
事實上,正確的觀念一樣是使用人是上帝形像,但卻是用在『所以謀殺者必需被處死』的論述上,因為殺害有上帝形像的人,就是謀殺者,必需為此重罪被懲處,而這才是真正聖經的用法。


另外,本條文也講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合法的文人政府(人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s)。
也就是說,軍人政府、極權政府不算。
這點並不難理解,因為軍政府、極權政府常常是做出許多嚴重不公義判決、濫用死刑的。
在軍政府或極權政府下,法院常常是無法維持公正的,而是當權者的附庸而已。
並且,軍政府與極權政府,常常會宣稱人犯是叛國,然後將政治犯處死。
這是一種對死刑嚴重的濫用與誤用。
這種情形,在合法的文人政府中,就會大量減少。
基督徒主張死刑,但這不是說基督徒不分青紅皂白贊成動輒使用死刑、認同動輒設立一大堆法律來判人死刑。
我們依照聖經,主張對謀殺者處死刑,但反對濫用死刑,這才是正確的立場。


再來,本條講出另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要儘速處決。(當然,是要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不是亂來亂判的情形下)
拖延而不判刑、判刑而不盡快執行,都會使罪惡擴散,影響整個國家社會,而這是上帝所不喜悅的。
『斷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滿心作惡』(傳8:11)


接下來,本條的否認部分,首先就是駁斥新派神學的謬論。
這條文清楚講『我們否認新約聖經廢除死刑』,而新派神學卻完全相反,拼命講『新約聖經廢除死刑』。
新派神學在進行各種倫理判斷時,講來講去,幾乎都只會講一個東西,就是『愛』,他們會不斷宣稱新約聖經已經廢棄舊約律法、新約只講愛。
而他們所謂的愛,其實只是『愛當事人』,而非整體性的愛。
但是,那是嚴重斷章取義解經!
因為,他們會不斷迴避聖經裡大量的公義與刑罰,結果,他們引用聖經,根本不敢面對這些公義型的經文,只拼命使用愛的經文而已。
耶穌基督被猶太人釘十字架,就是因為猶太人正是這樣斷章取義解經的。
因為,猶太人讀聖經只專讀榮耀的彌賽亞,避開受苦的彌賽亞經文。
這樣解經所建構出來的彌賽亞,會是正確的彌賽亞嗎?
當然不是!
結果,真正的彌賽亞來了,他們拒絕了。
同樣的,新派神學這樣解經,解出來的東西,會是正確的教義嗎?
當然不是!
結果,真正的真理,他們拒絕了。


本條文『我們否認任何政府、立法機關、或法庭,可以正當地(正義地)(rightfully)免除針對謀殺而設的死刑』,更是重砲轟擊現今全世界大量國家的潮流。
事實上,現今關於死刑的國家法律制訂,許多國家,不管是政府、立法機關、法庭,乃至於各種法界專家、民間人士,都已經大量被污染,主張出完全違反聖經的法律了。
是的,國家法律可以限縮各種死刑,比如說:政治犯的死刑,就是一種不合聖經的錯誤。
但是謀殺犯可不一樣,對於謀殺犯,國家假使廢除死刑,是嚴重違反聖經的,而且是不公不義的。


最後,本條對於教會在死刑上的權柄,也做出清楚的教導:
教會並沒有被上帝賦予執行死刑的權柄,從古至今,一直都沒有。
這條是對各種歷史上宗教法庭、教會判人死刑的錯誤,做出清楚的糾正。
事實上,『教會』與『政府』,二者之間,是有明確的界線與權柄分寸的。
當教會擴權,忘記了自己是誰,忘記了自己權柄的限制,然後越權去做出教會能執行的刑罰,這是嚴重錯誤,我們不得效法。
執行死刑的權柄,不在教會手裡,而是在政府手裡,而且是合法的文人政府。




第十四條 沒有處決謀殺犯,會導致上帝對那些社會的審判
我們確認當謀殺發生時,地被玷污了,而且這謀殺犯的家庭、他的城市以及他的國家,都在這謀殺犯的罪咎上有分,直到這謀殺犯被公義地處決為止。
我們進一步確認上帝將審判那些不處決謀殺犯的國家,但祂將祝福那些在這議題上服從祂的城市與國家。
我們否認上帝包容那些不處決謀殺犯的城市或國家,認為他們是無罪的。
我們進一步否認「上帝在歷史中不會帶來任何審判」這種錯誤的信念。


14. Failure to execute murderers brings God’s judgment on such societies
We affirm that when a murder occurs the land is polluted, and the murderer’s family, his city and his nation share the guilt for the murderer until the murderer is justly executed.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will judge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but He will b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obey Him in this matter.
We deny that God holds guilt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We further deny the erroneous belief that God brings no judgments within history.


1. 民35:33,創4:10
2. 撒下21:4-6,王下9:26
3. 申21:1-9,耶26:15
4. 申19:10,13
5. 申21:7
6. 耶2:34-37,何1:4, 4:1-5
7. 申19:13
8. 摩1:11-15,鴻3:1
9. 創6:13,19:24,代上16:14,詩105:7,耶18:7,但2:21


講解:
這條條文,是非常特殊,而且非常可怕的條文。
事實上,很少有關於死刑的基督徒的論點,有提到這一條的觀念的。
本條的『殺人罪是玷污土地』、『不處死殺人者會使社會也受上帝刑罰』的觀念,我們之前的文章裡,就已經有提過。
請參閱:
『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權(生命權)?』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1963711.html


ICCP的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直接條文,也不過只提出三條。
但是,這樣的觀念,竟然就佔了一條,這更是讓我們必需恐懼顫驚,
因為現今很少有基督徒的論述,有特別講到這個觀念的。
當我們在主張不能廢死刑的理由時,一定要記得這條所提出的觀念,並將這樣的觀念傳遞出去。


很多人都以為,我們沒有殺人,我們不是謀殺犯,所以,即使廢除對謀殺犯的死刑,也和我們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這是嚴重的誤解!
因為,聖經講的可不是這樣!
聖經講的,竟然將『不處死謀殺犯』的城市、國家、居民,都當成『共犯』,都會被上帝刑罰!
這還得了?
謀殺犯因為自己的罪行,被上帝或法律懲處,這是天經地義,
問題是,我們這些無辜者,又沒有觸犯謀殺罪,但只因為國家社會不處死謀殺者,我們就會被上帝當成共犯,被上帝懲處,這還不可怕嗎?
當然,上帝懲處,不表示就會判這些城市、社會、國家死刑,懲處的內容,是上帝主權,由祂決定。
但重點是,任何廢除死刑的這些城市、社會、國家,會遭致上帝憤怒的懲處,這是我們不能忘記的。
所以,基督徒只要有機會,就要表達自己對死刑的支持,盡量使國家廢死刑的企圖被終止。


像以下這種錯誤的公開聲明,我們就要譴責!
『台灣基督徒支持暫緩並廢除死刑之連署聲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o7.htm
我們一樣是台灣的基督徒,但我們反對他們廢死刑的聲明!
我們主張死刑,一如ICCP的信仰宣言主張死刑一樣!
他們根本不能代表台灣基督徒的立場,他們講的只是他們個人立場而已!
而這些人,很多都早就受到新派神學污染了,那種神學路線與論述,是我們嚴厲拒絕的。
這些簽署者,有好幾個,都同時是支持同性戀的同志神學、認為聖經是父權思想的產物的女性神學的支持者。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假使我們主張廢除死刑,那麼我們就在那些謀殺犯的罪行上有分,會為我們招來上帝的刑罰與憤怒,而那是我們極度不願見到的事。
也正因此,我們堅決主張對謀殺罪的死刑不能廢除,因為這是合乎聖經的,而且是不得廢止的,又是萬一廢止會為我們帶來上帝憤怒與刑罰的。
我們不是反對限縮死刑的範圍,而是反對將謀殺罪的死刑廢除。
在舊約聖經裡,有很多罪行,都屬於死刑,
但是,有一點很特殊的就是,這些死刑,幾乎都可以用金錢來進行代贖:
只要付出相當的贖價,就可以免除死刑。
但是,在這麼多可以代贖的死罪裡面,只有一種,是禁止用錢代贖的,這就是謀殺罪。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因此,我們不反對國家將許多死刑廢除(如:政治犯的死刑、、、),
但是,唯獨對謀殺罪,我們堅持不可廢除。


當然,我們未必能扭轉國家的決定,而且教會也不能動用私刑來處死謀殺犯,
但是,我們必需記住:
只要有機會,我們就要將正確的觀念傳遞出去,用我們所能使用的力量,包括我們的選票,來盡可能促使政府做出正確的決定。
因為,這不是只關乎謀殺犯個人的問題而已,也是關乎我們這些無辜者是否被牽連而遭致上帝刑罰的問題。


在聖經裡,很少有上帝刑罰沒直接犯罪者的情形。
但是,廢除死刑,就是其中一種。
這會使我們不寒而慄、戒慎恐懼。
願上帝彰顯祂的公義,願上帝憐憫我們,不要使謀殺犯的罪歸於我們身上。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民35:33-34)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申19:10)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申19:13)


『因這地上、、、殺人流血,、、、因此,這地悲哀,其上的民、、、、、必都衰微』(何4:1-4)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申21:1、6-8)


阿們!




ICCP網址
http://www.churchcouncil.org/







小小羊
*感謝如鹿姊妹的法學講解協助





死刑相關文章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329445.html

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轉貼)

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的講解與說明
當社會上各式各樣支持同性戀的聲浪越來越大,
當教會裡鼓吹同性戀不是罪的人越來越多,
當培養傳道人的神學院也開始認為同性戀沒關係,
甚至連同性戀者都可以當牧師,當教會界領袖,
什麼是關於同性戀議題真正的聖經真理?
什麼是宣稱愛心其實背棄信仰的贗品?
ICCP信仰宣言,清楚告訴我們哪些是正確、哪些是錯誤。

這些條文內容,當然不是詳細論說與解釋,
畢竟,『條文』不是『文章』,
條文的重點是『在精簡的文字裡,讓人知道對錯』,而不是『詳細講清楚道理』。
因此,我這篇文章也不可能詳細講解,只能簡單說明,
同時,這文章也不可能詳細針對反對者來進行各種論點的引經據典駁斥。
事實上,假使真要詳細駁斥,那麼,這裡面的每一條條文,都可以寫成好一大篇,甚至好幾篇文章。


對於支持同性戀的人來說,這些條文都是垃圾!因為這條文講的,對比於他們所信的,幾乎都是截然不同的。
但對於我們這些真心學習上帝真理,但卻苦惱於現今教會教導嚴重缺乏、教會教導嚴重被污染的信徒而言,這些條文,是很重要的指引,讓我們短時間就能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並能在短時間就建立起正確的同性戀教義觀念。


弟兄們!姊妹們!
這是個何等歪曲背謬的世代!
假使我們去搜尋關於同性戀的神學性論述,我們會非常驚訝,大量都是新派神學中同志神學的文章,而那些文章,千篇一律會告訴我們:
同性戀不是罪、同性戀是可以的、甚至一邊當牧師一邊當同性戀也是可以的。
他們會不斷宣稱同性戀者多可憐又多可憐,他們這些支持同性戀的是何等少數。
但很不幸的,我看見的是另一個截然不同的風貌:
他們大量霸佔了神學論述,結果使他們這些少數人的觀念反成為許多神學界的主流或聲音最大者,甚至影響許多牧師、傳道與信徒走偏。
反而我們這些堅守真理,反對同性戀的聲音,明明就是多數人所堅守的,竟然成為聲音微弱的少數。
多少反對同性戀的信徒聲音,早就在那些新派神學高深理論、玄妙的解經之下,早就自覺學問不足、不敢吭聲了。


弟兄們!姊妹們!
在這歪曲背謬的世代,台灣的教育部,甚至將在民國一百年開始施行的新教育綱領裡面,已經明確將同性戀接納進來,要用這樣的東西來教我們的孩子了!


這份宣言,是一份令我們振奮的宣言,
讓我們知道自己並不孤單、自己所講的不非不合聖經、自己所信並非無法面對新派神學謬論、自己所信的並非落伍、教育部所教並不是正確的。




關於同性戀 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八)


第一條
我們確認聖經描述同性戀,在思想中或在行為上,為罪。
我們否認聖經討論同性戀是跟文化特定性有關,或者僅跟非委身或“不自然”的同性戀關係有關。


*我們從聖經的一般性理解,聖經所有對姦淫的定罪也都可以真接應用到同性戀的性上面。並且很明顯聖經看待同性戀的性不僅僅是配受審判,也看它是特別的扭曲、不自然、可憎的、和“可憎惡的”(利18 : 22 )。


1. 太5:27-28
2. 創18:20-21,19:5-7,13,24-28,利18:22-24,20:13-16,士19:22,王上14:24,羅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猶17
3. 詩119:89,太5:18-19,賽8:20


講解:
本條明確確認聖經定罪同性戀,不管是『思想』上,或是『行為』上,只要是同性戀,就是罪!
請注意,不是只有同性戀的『行為』才算犯罪,而是連同性戀的『思想』都算犯罪。


新派神學裡的同志神學,他們會宣稱聖經定罪的同性戀和文化有關,某些文化裡同性戀才算有罪,某些文化就可以無罪,同性戀有罪這種觀念不是普世真理,和時代背景文化相關,而現今的時代與過去不同,所以同性戀無罪。
但我們否定他們這種說法!
聖經堅持:不管什麼文化,同性戀都是罪!


另外,新派神學也宣稱,同性戀只限於『非委身』或『不自然』的那種才叫有罪,
好比說:沒固定性伴侶、群體雜交、戀男童癖、賣淫、廟妓、、、,這種的同性戀才有罪;可是假使當事人是進行固定伴侶,甚至是委身關係,像異性戀婚姻一樣的,就沒有罪。
但是,本條駁斥這種觀念,強調不管委身不委身、自然不自然,所有同性戀思想與行為,全部都屬於有罪。




第二條
我們確認聖靈使同性戀者有能力改變,意思是藉著基督的恩典,那些同性戀者可以學會對男人和女人有聖潔之愛。
我們進一步確認在像基督的成聖是漸進性的,並且所有的基督徒都跟他們天生的罪惡本性掙扎直到他們到達天堂為止。
我們否認如果一個人還繼續在任何同性戀的作法之中,他或她是真正歸向基督的人。


1. 林前6:9-11
2. 羅13:8-10
3. 來12:14,彼後3:18,來5:12-6:1,帖前4:2-8
4. 加5:5,5:16-6:9,羅6:12-23,詩17:15,51:1-19
5. 林前6:9-11,太16:24-27,利20:13-16,羅6:23


講解:
本條確認聖靈具有改變的大能,可以使同性戀者變成非同性戀。
換言之,沒有任何同性戀者可以宣稱:他的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改不了了。
不管那些世俗的學問與研究如何宣稱,聖經就是認為可以改變!因為聖靈就是可以使同性戀者改變!
事實上,沒有任何人有權宣稱自己天生本性如何,所以沒辦法改變。
否則的話,我們也可以宣稱誰叫我天生就愛說謊、誰叫我天生就愛暴力、誰叫我天生就喜歡罵人、、、,所以我克制不住、改不了、天經地義?
聖靈本來就可以改變我們天生任何錯誤的傾向與行為,這就是聖靈重生的意義,不是嗎?
當然,聖靈可以改變我們這一些,不表示我們立即就不會再犯任何罪。
這就是接下來本條的描述,也就是『漸進性成聖』:
成聖並非立即,而是逐漸的,並且不是只有同性戀基督徒才需面臨這種成聖路上的掙扎,而是所有基督徒都必需與其天生罪惡本性掙扎。
同性戀基督徒並不是孤軍奮鬥,而是所有基督徒一起同樣在這種靈肉的掙扎中,逐漸追求成聖,直到到了天堂為止。
只要我們活在地上一天,就必需不斷持續這樣的掙扎,而聖靈必定賜給我們力量,幫助我們成聖。


接下來,本條的否認是重砲級的抨擊:
一個人若宣稱他是基督徒,可是卻繼續持續不斷去進行同性戀的行為,他絕不是真正得救的基督徒。
這是對新派神學嚴厲的駁斥,因為新派神學宣稱:
一個人可以是繼續持續不斷去過同性戀的生活,但他卻是得救的基督徒。




第三條
我們確認屬靈的改變影響全人:行為、想像力、動機、信念、和愛意。
我們否認屬靈的改變只針對行為而已。


1. 約3:3
2. 弗4:17-5:12,西3:5-14
3. 來10:16,耶32:38-40,31:33-34,多1:15-16


講解:
本條確認聖靈的大能,所改變的,是全人的改變,是包含『內在』與『外在』的改變,而不是『只有』改變外在,卻『沒有』改變內在的。
也就是說,聖靈所帶來的改變,不是只讓同性戀者不會去行出同性戀的性行為而已,而是可以讓他們從內心都改變,包括連同性戀的慾望都可以被改變。




第四條
我們確認同性戀的罪,就像任何罪一樣,可以受到無數因素的影響,就像生物學、早期同性的調戲、文化的價值觀、作同性戀實驗的機會。不過,同性戀者之所以是同性戀者,乃是由於他們決定要成為同性戀者。
我們否認終極來說同性戀是由於生物學或生活環境引起的。我們也否認同性戀是一種道德抉擇之外的東西。


1. 利21:18-21
2. 結20:18-19,出20:5-6,民14:18,申5:9-10
3. 王上14:24,王下16:3,21:2
4. 加5:13,林前15:33,箴13:20
5. 羅1:24-32,利20:13
6. 利20:13,林前6:9-11


講解:
本條承認同性戀可以受到『先天』與『後天』的影響而產生,
但是,最終的決定者,是『他自己』!而不是那些先天與後天因素!
同性戀者不能將責任推給先天或後天的因素,
因為,真正決定變成同性戀的人,是他自己,不是這些先天或後天因素。
沒錯,先天與後天因素確實會影響,但是,他可以拒絕這些影響。
同性戀者不能宣稱他沒有辦法改變,宣稱因為這些先天與後天因素使他『必然』成為同性戀,宣稱他對這些先天與後天因素毫無抵抗能力,只能接受這種必然的結果,也就是變成同性戀者。


另外,本條也否認同性戀與道德抉擇無關。
同性戀是一種道德抉擇,就像一個人決定要不要說謊、要不要偷竊、要不要犯姦淫一樣,是一種道德抉擇,是具有是非對錯的,選錯是有罪的,
而不是非道德性的,好像我們可以決定午餐吃什麼、鉛筆買什麼一樣,與道德、對錯、有罪無罪,毫無關係。
同性戀不能訴諸因為這是生物本性,就像牛天生要吃草、獅子天生要吃肉一樣,是無關道德的,純屬生物本性的。
同性戀就是一種道德抉擇!選同性戀就是犯罪的抉擇!




第五條
我們確認我們應當極力注意到不只我們怎麼向同性戀者說話,也同樣要留意我們如何帶著愛心和恩惠去向同性戀者說話。
我們否認聖經對同性戀清楚的教訓必須不要去講,為要以一種同情的方式接觸同性戀者。


1. 箴22:11,19:22,西4:5-6
2. 亞8:16,約8:45,弗4:15


講解:
本條的肯定條款,是我們所有基督徒都必需欣然同意的。
對於同性戀者,我們本來就必需保持『愛罪人』的態度,用愛心與恩惠來對待同性戀者這點我們都無庸置疑。


但本條的否定條款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對新派神學,還有各種錯誤輔導觀念的強烈駁斥。
新派神學還有很多觀念錯誤的福音派人士宣稱,我們對同性戀者要有愛心,所以,
不要去講聖經裡那些關於同性戀議題清楚的教導,好比說:同性戀是罪、同性戀不可以。
他們認為,有愛心的意思,就是不要去講讓人聽了不舒服的話、不要去講聖經裡各式各樣的譴責,只需用同情即可,不應教導真理。
但是,這樣的觀念,都是嚴重錯誤,也是嚴重錯誤的相處態度和輔導心態。
正確的做法是很清楚的,就是『恨罪,愛罪人』:
我們用愛心與溫柔來對罪人講話,但必需忠實將聖經裡的真理傳講出來,使他們知罪、認罪、悔改,得到上帝赦免的恩典,獲得聖靈改變的大能。




第六條
我們確認傳講恩典的教義和火熱敬拜三一真神應可吸引同性戀者來到教會,使他們可以學會去信靠、敬拜和遵從耶穌基督。
我們否認宣稱是耶穌基督信徒的同性戀者,以及委身去實行他們同性戀行為的同性戀者,應該被許可繼續作教會陪餐的會友。


1. 林後2:14-17,徒2:46-47,詩22:27
2. 彼前1:2,羅1:5,弗4:20-24
3. 林前5:9-13,林後6:14,弗5:11,帖後3:6


講解:
對同性戀者講解恩典的教義,以及帶他們敬拜上帝,使他們信耶穌,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在此,我們要特別注意『恩典的教義』。
我們不是只對同性戀者傳講『罪與審判』的教義,而是必需包括『恩典與拯救』的教義。
假使我們只傳講前者,那表示我們只是對他們敲喪鐘,卻不給解藥;
假使我們只傳講後者,那表示我們傳的是虛假的福音,給人不需認罪悔改的假平安而已。
必需忠實傳講罪與審判,還有恩典與拯救,這樣才是真正的福音,使人能真正知罪、認罪、悔改,靠基督十架拯救的真正福音。


本條的否定部分,是對當今教會那種過於寬大、甚至毫不在意的教會懲戒的疏失的抨擊。
宣稱自己已經信耶穌的同性戀者,假使已經受洗,但卻一直停留在同性戀的行為裡(即使他們是採用同性婚姻的固定伴侶模式也一樣),這些人,是不能領聖餐,不能成為正式會友的。
教會當然要有愛心,但是教會不能隨便。
同性戀者受洗,假使努力去除同性戀行為,當然可以領聖餐;
但同性戀者受洗後,繼續保持同性戀行為,就不可以領聖餐。
教會對懲戒的隨便心態,會使污染不斷被帶進教會來,也會使信徒對於罪惡毫不在意,基督徒不可不慎。




第七條
我們確認聖經教導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我們否認聖經提供任何救恩的盼望給一個不悔改、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
我們進一步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在跟隨耶穌基督,或者像這樣的人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基督徒。


1. 林前6:9
2. 林前6:9
3. 太16:24-27,徒11:26,利20:13,太5:17-19


講解:
本條延續上一條的否定部分,對同性戀者的真實基督徒身份提出重砲轟擊。
任何同性戀者,都不能『不悔改』、『繼續同性戀』,然後宣稱自己有信耶穌,也是基督徒。
本條徹底否定這種不悔改的繼續同性戀者是基督徒!
這些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
上帝確實會拯救每一個真實悔改的信徒,但是,上帝從來沒答應拯救不需真實悔改的人。
真正的得救者,不是靠嘴巴宣稱自己信耶穌、有悔改就可以,而是必需真正從內心悔改,並且努力改正自己犯罪的行為,這才是真正得救者應有的表現。




第八條
我們確認悔改的同性戀者,在看見他們罪的真實性、為自己的救恩求告耶穌基督、脫離同性戀的作法、並且重生,是從永遠的審判中被救出來的(包括對同性戀的罪的審判),並且可以有確信地跟上帝及其聖徒在天堂共度永恆。
我們否認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任何合乎聖經的理由去假定他們重生了,或者他們必不因著他們的罪被定罪,或者他們有任何理由期望跟上帝共度永恆,只能合理地期望在地獄度過永恆,跟上帝及其在天上的聖徒分離。


1. 林前6:9-11
2. 啟22:14-15,林前6:9-11


講解:
第一段確認部分,我個人進行了一些翻譯與標點符號的修改,使之更貼近原文。


本條確認一個真正悔改信主的同性戀者,是得救的,脫離上帝定罪審判的。
但是,這是有些重要條件的:
1. 知罪…………看見自己罪的真實性。(當然,也必需承認自己的同性戀是罪)
2. 認罪…………為自己的救恩求告耶穌基督。(也就是求主赦免,唯靠耶穌基督拯救)
3. 悔改…………脫離同性戀的作法。(真正的悔改,必定帶來真正的行為改變)
4. 重生…………真正得救的同性戀基督徒,和所有基督徒一樣,必需是真正重生的基督徒,而不是嘴巴的基督徒。
假使有這些情形,那麼,這個同性戀的基督徒,是得救了,不再被上帝定罪了,
而且和我們一樣都是弟兄姊妹,未來將和我們以及歷世歷代聖徒一起在天堂相聚。


但是,假使一個人在信主後繼續過同性戀的生活,那麼,
1. 我們不能假定他們真的重生了。
2. 我們否認他們不會因這同性戀行為而不被上帝定罪。
3. 我們否認他們可以上天堂。
4. 他們只能在地獄。
5. 他們將和上帝以及一切聖徒永遠分離。
這些話都很重,是嚴厲的警告,否認那種『同性戀者不需悔改、不需改正行為,只需信耶穌就可以得救』的假福音,也嚴厲否認這些人是真正得救者,更宣判他們不能上天堂,只能下地獄。




第九條
我們確認耶穌基督的福音給所有悔改的同性戀者帶來永生的應許。
我們否認同性戀者沒有盼望,或者同性戀者如果悔改並離開同性戀的生活不能得到赦免。


1. 提前1:15-16,可2:17,路15:2,10:10,徒2:40-41
2. 羅10:13,提前1:15-16


講解:
本條延續上條,做進一步陳述。
雖然同性戀是罪,雖然同性戀會下地獄,但是,上帝對同性戀者提出拯救的管道:
只要真正信耶穌,真正悔改,改正行為,那麼,必定得赦免,獲得永生。
但是,一定要『改正同性戀的行為』,不能只信而不改,因為那種信是假信,不是真信。


而同性戀者並非無望的,並不是因為先天或後天因素就無能為力,只能無奈接受命運的,而是真的可以得救、真的可以改變的。
任何真正信主、真正悔改、真正改變同性戀生活的,都必得赦免,不會因為過去的同性戀就永不得赦免。
那種褻瀆聖靈永不得赦免的情形,並不是認罪悔改信主的同性戀者的情形。




第十條
我們確認上帝呼召異性戀的男人和女人在基督的教會中作領導。
我們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可以擔任牧師、教師、或在基督的教會中保有任何服事的職份,或成為一個陪餐的會友。


1. 提前3:2-10,多1:5-9,創1:27
2. 提前3:2-10,多1:5-9,申17:14-15
3. 林前5:1-13,林後6:14,弗5:3-12,帖後3:6,啟22:15


講解:
本條是對現今全世界越來越多教會,開始接納同性戀者當牧師,甚至可以當主教、議長的情形,提出嚴正批判。
一個實行同性戀的人,就算他取得牧師資格,依然不能當牧師,不管有無站講台講道都不行,反正就是不能被封牧。
而所有的人,不管有無神學院畢業都一樣,反正只要是過同性戀生活的同性戀者,就不能當牧師、當主日學老師、從事任何職分(像長老、執事、司琴、司會、、、、),
而且,全部都不能領聖餐。
在『任命前』,教會不應同意任何已知的過同性戀生活的同性戀者擔任任何聖工職分,也不能同意他們領聖餐。
在『任命後』,教會必需拔除任何事後才知道的過同性戀生活的同性戀者擔任任何聖工職分,也必需禁止他們領聖餐。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基督徒和基督徒的教會應該殷切地向同性戀者分享基督的愛,力勸他們要悔改,並把他們的罪被耶穌基督的寶血所洗淨。
我們否認基督徒應該恨或排斥同性戀者,或基督徒應該忽視同性戀的罪,彷彿它只是一種不用悔改的罪而已。


1. 可16:15-16,林後5:19-6:2,弗1:7-8,彼前1:2
2. 路6:36,林前6:11,弗5:1-2
3. 林前5:1-7,羅13:12,林後6:16-7:1


講解:
本條非常容易理解,用愛心而非恨,來愛同性戀者,一如我們愛一切罪人一樣。
『恨罪愛罪人』,是聖經裡一貫的立場,也是我們衷心擁護,並必需身體力行的觀念。
社會上許多反同性戀人士的行為與言論,其中大量充斥仇恨、鄙視、嘲笑、甚至認為是人渣,這是嚴重違反聖經的。
同性戀者是罪人,一如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一樣。
我們或許沒有同性戀,但我們依然是會說謊、嫉妒、生氣、、、的罪人。
沒有任何一個罪人,有資格覺得自己比其他罪人更高一等,用聖人的態度來看待同性戀者。
但是,愛心絕不表示我們就可以降低上帝標準,使我們可以將有罪當成無罪,甚至認為同性戀不是罪。
將同性戀當成有罪,可是用仇恨來看待同性戀者的,是錯誤,基督徒不得效法!
用愛心來對待同性戀者,結果愛到變成認為同性戀不是罪,這也是錯誤,基督徒一樣不得效法!
基督徒只能謹守『恨罪,愛罪人』的真理,兩端都堅守住,不得只守住一端而放棄另一端或修改另一端。




願上帝幫助我們,堅守祂的真理,用愛心來愛一切的罪人,包括愛同性戀者。







小小羊

給我同性戀的弟兄 (轉貼)

給我同性戀的弟兄 (轉貼)
  是的,沒有錯,我稱你是我弟兄。

  我很尊敬許多天主教的神父修女,他們人格很偉大,犧牲奉獻的精神令人敬佩。但是,我不稱他們是我弟兄,即使他們連教義都有很多和我們相同之處。因為,他們和我信仰上的那些相異點,大到讓我無法稱他們是我弟兄,即使我是何等尊敬他們的偉大。
  我嚴厲譴責靈恩派和成功神學,因為,他們的偏差實在太嚴重,對聖經斷章取義到離譜的程度,而他們所信的基督教,已經和民間異教幾乎沒有兩樣。更致命的是,他們許多人已經幾乎是在傳講一個虛假的福音,那種福音有時甚至會使人信了而無法得救。但是,即使有這麼嚴重的相異點,我依然稱他們是我弟兄,因為,他們和我信仰上的相同點,讓我依然必須稱他們是我弟兄,即使我非常憤怒。
  而我親愛的同性戀弟兄啊,即使你是同性戀,即使你被許多人唾棄與鄙視,但是,當我們信仰的最最最核心,都是相同的『罪‥‥十字架‥‥因信稱義』時,即使我們有再大的不同,我依然要溫柔的稱呼你:我的弟兄!不是嚴厲的責備,而是溫柔的稱呼:我親愛的弟兄!
  我知道,『弟兄』這詞彙已經氾濫到早已沒什麼價值,根本不值幾斤幾兩。然而,我們若知道在聖經裡,這詞彙有強烈的同群體的性質,顯示我們關係的親密,不僅是朋友,而是弟兄‥‥‥‥‥‥‥雖然沒有血緣,但是,在主裡面,我們是一家人。不是人人都能被稱為弟兄,也不是人人都能被視為「同一國」的。
  但是,在我們同樣的核心信仰裡,即使你是罪人,我依然稱你是我親愛的弟兄。『罪人』,這詞彙你已經聽過很多次,而且常常伴隨鄙視與嚴厲的譴責。並且,更多的時候,還伴隨著說出者的自傲與自豪,就像是這種感覺:我才不像你們這些罪人,我奉獻十分之一,謹守安息日、、、、。
  然而,我親愛的弟兄,在你極度的厭惡,以及早已被嚴重濫用的『罪人』這詞彙上,我還是不能不用這詞彙。因為,這詞彙是真的,你真的是罪人。然而,請你相信我的真心:我親愛的弟兄,當我稱你是罪人時,我也要加一句:正如我也是罪人一樣。
  你是罪人,但是,我一點也不會比你更無罪。沒錯,我們犯的是不同的罪,你犯的是同性戀的罪,我沒有犯。但是,那一點也不會使我比你更清高更神聖,因為,我也是凡人,更是罪人,我一樣會犯大量的各式各樣的罪:懶惰、嫉妒、說謊、淫念、、、、。
  主啊!我的罪孽是何等深重啊!在這沉重的罪孽中,我和你是站在同樣的立足點上,同為上帝面前的罪人,我是用這樣的態度與立場,來對你說出『你是罪人』這樣的話。
  我親愛的弟兄,請你相信我:當我稱你是罪人時,我用的是『和你同為罪人』的態度,來溫柔對你講這些話。我沒辦法將有罪當成無罪,因為,那是說謊。但是,假使我有任何一些比你清高神聖的意念,然後來對你講罪,那麼,願上帝咒詛我的偽善!刑罰我的虛偽!
  我親愛的弟兄啊!同性戀是罪,扎扎實實,無可狡辯的罪,是聖經裡明明白白,不管舊約與新約,同樣譴責與定罪的罪。身為基督徒,身為你的弟兄,我不能不誠實對你講出這些話。我知道,很多人受不了良心的控訴、聖靈的責備,然後,他們選擇了一條大路:將有罪當成無罪,宣稱同性戀不是罪。這些人,有很多是基督徒,甚至是神學教授。他們本身不一定是同性戀,但立場都一樣。他們會提出各式各樣巧妙的理論,各式各樣奇特的解經,然後告訴你:同性戀不是罪,基督徒同性戀是可以的,聖經限制的只是少數同性戀的情形,而不是針對全面同性戀的禁止。
  我親愛的弟兄啊!即使你淚流滿面,內心被良心控訴到幾乎崩潰,我依然不能不溫柔但嚴肅的告訴你:請,千萬不要走那條錯誤的大路;請,千萬不要將同性戀從有罪當成無罪。一旦你走入這條路,我開始就很難稱你是我弟兄。而對你更致命的是,一旦走上這條路,你恐怕就往地獄的路上狂奔,難以回頭。
  我知道,那條路真的很大條、很好走。我也知道,那條路是很多人後來選擇的路。改個念頭罷了,何難之有?更甚至,不過換一個字而已:『有』罪……………變成……………『無』罪。
  但是,我親愛的弟兄啊!假使,連主耶穌都拒絕魔鬼各式各樣輕而易舉的誘惑:變一下,跳一下,拜一下,那麼,我們這些效法主耶穌行天路的人,怎能不抗拒這種誘惑?而我更堅決相信,上帝必賜我們力量,讓我們能抗拒這種誘惑。身為基督徒,假使我們選擇將有罪變成無罪,我們就可能是假的基督徒。因為,一旦將有罪當成無罪,我們怎可能還會認罪,更遑論悔改呢?
  知罪,認罪,才有可能悔改;不知罪,不認罪,怎可能悔改?而一旦喪失了悔改,我們如何能得赦免,如何蒙上帝拯救?
  我知道,一旦你決定拒絕這種將有罪變成無罪的誘惑,你就走上一條艱苦的道路,非常艱苦,淚流滿面,常常跌倒。
  但是,我的弟兄啊,請相信我:我和你一樣,也在走這條艱苦的窄路,雖然我們面對的是不一樣的艱苦。
  『跌倒』,是的,跌倒,我剛剛確實講跌倒,而且,還講『常常』。若有同性戀者信主之後,從此以後不再受到任何同性戀感覺的影響,從此以後不再犯出任何同性戀的念頭與實際行為,那麼,我為這些人感謝主。但是,在各式各樣『神跡成聖』的見證裡,是的,我說的是『神跡成聖』,這種見證實在有夠多:信主之後,再也不會有吸煙的念頭,從此不再吸毒,從此變成一個神奇的好人、、、。
  是的,我相信,上帝確實有能力使人這樣神跡成聖,我也相信真的有人是這樣神跡成聖。但是,我親愛的弟兄啊,請聽下我這卑微的罪人所說的:稱義是立即的,但成聖,比起神跡性的那種,更多的時候,是艱難而充滿血淚的,依然會跌倒的。今天,對你講這些話的人,是我!不是一個神跡成聖的人,而是一個卑微常常犯罪的人!
  信主之後,一樣會有淫念、會說謊、會嫉妒、會抱怨、、、、的凡人!我不知道那些神跡成聖的人,要對你講哪些話,畢竟,那是我從來不曾有的經歷,也是我從小到大,從來沒見過的。是的,我聽過許多人這種神跡成聖的見證,但我沒見過哪一個是真實這樣成聖的。
  我不是說他們說謊,但很多時候,我實在不能不說:他們隱瞞很多事實,而且誇大很多內容。
講這些,不是在譴責這些人,而是很誠懇的要告訴你一件事:今天對你說話的人,是一個和你一樣有血有淚,是同樣軟弱會犯罪跌倒,甚至比你更軟弱的人。
  今天對你講話的,不是一個偉大的成聖者,而是一個重罪的人。是的,主耶穌赦免我的罪了,但因為我今生肉體依然存在,所以雖然靈魂得救,但我依然會受肉體影響,到死才能結束。當然,我不是說,那我就可以放縱肉體,不是這意思。
我的意思是:雖然我依然努力不斷掙扎成聖,努力掙脫肉體的誘惑,但是,我依然是會跌倒的人,依然會犯罪。我只要活著一天,就永遠不敢宣稱自己達到肉體的無罪,宣稱自己已經不再會犯下任何肉體的罪行。我的弟兄啊,是這樣一個人,在對你講這些話。沒有任何自高,更不敢有任何自傲。我,是個罪人,和你一樣的罪人,一樣會受到肉體誘惑,一樣會跌倒的人。
  但是,我們不絕望。是的,我們。
  因為,雖然跌倒,依然爬起:
  跌倒一百次,爬起一百次,
  跌倒一千次,爬起一千次;
  犯罪一百次,認罪悔改一百次,
  犯罪一千次,認罪悔改一千次。
  我知道,很大的誘惑隨時會在我們耳邊響起:將有罪當成無罪,馬上就可以解脫。但我更相信,在上帝的保守裡,對祂兒女的保守,對祂小羊的保守裡,我們寧可流淚痛苦,選擇羞愧認罪,悔改成聖,而非選擇輕易好走的路。
  是的,在撒但強烈的控訴裡,在那種錐心刺骨強烈的罪惡感中,在那種你不是好人!你的罪太嚴重!上帝不要你了!你不是上帝的孩子!
  我的弟兄啊,這樣的控訴,我相信,你的心靈深處,一定聽過。而在這裡,我也必須告訴你,你所感受到的,我全部知道,因為,這樣錐心刺骨的,令人幾乎崩潰,幾乎自暴自棄,離開上帝的控訴,是我熟知的,而且是深深經歷過的。
  我知道,很多敬虔的基督徒會告訴你:真實得救者,是可以因為犯罪而被上帝丟棄的;真實得救者,是可以從得救的份位上喪失的。但是,我親愛的弟兄,我這個重罪的,依然會犯罪的人,在聖經的根基上,在上帝的話語裡,在對上帝的信心中,我即使重罪,即使依然跌倒,但我依然敢勇敢,而且大聲對你講:聖徒永蒙保守!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你若不相信,絕對得不到心靈的安寧,與真實的平安,而那是上帝保證應許要給我們的。
  我不是說我們不用認罪,不用悔改,不是這樣的,我說的是:我們成聖的根基,是因為我們深知自己既蒙揀選,既成為上帝的兒女,既然真實信仰『罪-十字架-因信稱義』的道理,我們所得到的兒女份位,就永遠安穩,永不被遺棄。
  是的,雖然會跌倒,但永遠不被棄。
  我再講一次:
  雖然跌倒,認罪悔改,永不被棄。
  我們的成聖,我們敢不斷一次又一次認罪悔改,是因為我們深知天父的疼愛,以及祂大能的保守。是在這種穩固的基礎上,我們才能跌倒了,又一次一次爬起來。說真的,軟弱如我們,若靠我們自己去持守那得救的份位,那麼,我們所能真實面對的,就只剩魔鬼那嚴厲的控訴:你犯的罪孽之深,會讓上帝不要你了!
  我們這如蟲如草軟弱的人,哪有什麼自信可言?哪有什麼自恃可靠?但正因為我們倚靠的,不是自己的努力,而是唯獨倚靠那大能的天父,所以,我們可以安穩主懷。
  我不是說我們不用努力,不需悔改,坐享其成,
  你知道,這種褻瀆上帝的想法,是我們這軟弱不配的人,連想都不敢想的事。我說的是:卑賤軟弱如我們,只因深深信靠上帝,我們就獲得確信,知道自己的努力,一定會被上帝悅納,永不因跌倒而被遺棄,反而知道自己即使跌倒,也一定會爬起,絕不會跌到不願爬起,進地獄去。
  我們會是彼得,但永遠不會是猶大。彼得三次不認主,猶大只賣主一次;但彼得會悔改,猶大不會悔改。
  並且,我們也知道,並且深深相信,雖然會有跌倒,但當時間放大到我們的一生來看時,我們也會發現:上帝的大能,會保守我們在成聖的路上,長期趨勢是不斷向上,即使中間會有波動與低潮。而且,不管我們中間經過多少波動與低潮,在那長期向上的趨勢中,我們都會達到那完全的成聖,純淨無暇的無罪,那是祂保證賜給我們的,當我們見主面時。
  親愛的弟兄啊,我還必須溫柔告訴你:
  成聖的路是艱苦的,不是一蹴可及的,要一步一步來的。是的,我可以學很多人的習慣,直接將屬靈大帽子扣給你,直接將那非常高超沉重的標準壓在你身上,更甚至,我可以用我這不受同性戀欲望痛苦影響的立場,毫不同情你的痛苦,毫不體諒你的軟弱,高高在上告訴你:你不能跌倒,連一次都不可以!
  是的,這種話,誰不會講?
  屬靈的高調,誰不會唱?
  信主的人,不能有同性戀,不能吸毒,不能、、、。
  這些,我們都『知道』。
  但是,知道,不表示馬上就能『做到』。如果有人對你用『知道就馬上能做到』的態度對你說話,那絕對不是我。我們絕對要知道,絕對不能故做無知,將有罪當成無罪。但是,知道是一回事,做到又是另一回事。
  這就是為何我會不斷對你講『跌倒』。很多人會認為,這是消極,消極的話都不能講,否則就是對上帝沒信心。哦!我親愛的弟兄啊,願上帝保守那些所謂「積極」的人,願他們真能如自己那種所謂「積極」的想法,一樣這樣成聖,否則的話,他們就是在說謊,自欺、欺人、欺上帝,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
  是的,你可能還是會跌倒(雖然我非常希望你能永遠不再跌倒)。但是,我依然相信,即使跌倒,你依然會認罪悔改,重新爬起來。而在不斷跌倒與犯罪的狀況裡,我們依然在追求成聖,向那無罪的標竿直跑。不是只有你,還有我,是我們一起。
  在跌倒與犯罪的過程裡,有時,我們很難一下子做到完全無罪。
  是的,我知道標準,而且絕不降低標準。
  但是,我現在講的,是實行,不是理論。
  在實際成聖的路程上,有時,我們很難馬上就做到百分之百的無罪。
  有時,欲望就是很強烈,怎麼辦?
  是的,我知道,當然要禱告,當然要求主幫助,這我們都知道。
  但是,有時就是會克制不住,就是承受不了,就是會犯罪。
  這時,該怎麼辦?
  我的弟兄,我只能告訴你:請盡一切可能,千萬不要去實際觸犯同性戀的罪行,寧可自己解決,也不要實際去犯這罪。是的,這建議很不屬靈,一點也不神聖,但是,這可以避免我們去觸犯更大的罪,而這樣的建議,是可行的,是做得到的。在克制不住誘惑時,用自慰解決生理需求,而不要實際去與人發生同性性行為。當然,這依然是犯罪,因為,依然會伴隨性幻想。但是,起碼可以避免去觸犯更大的罪,而那罪是要竭盡一切可能,連一次都不要去觸犯的。
  不僅如此,我還要對你說,假使你對異性真的沒有欲望,那麼,請不要為證明自己已經不受同性戀欲望影響,就去結婚生子。很多這樣做的人,其實是害人又害己。
  雖然,結婚是一般人的生活方式,但是,有時,真的有些人就是要自閹,因為這樣不僅對自己、對別人、還有對神國都好。
  我親愛的弟兄啊,我知道這很苦,而且這條路很艱難。但是,我真的滿腔熱誠,一字一句,對你講出我心裡的話。
  今天,我不是在對你做理性的講論。假使我要進行理性的陳述,講論聖經裡的教義與觀念,我會雄辯滔滔,引經據典,大量經文,非常冷靜。但是今天,我是在進行溫柔的講話,對已經幾乎崩潰承受不住的你,嘗試講一些安慰你、鼓勵你的話。因此,你看不見什麼聖經經文,也看不見多少詳細的教義陳述。我不敢講自己講的有多對,但是,我絕對敢講:我很努力,照聖經所說,來安慰並勸勉你,而且即使是溫柔的勸勉,雖然沒有聖經經文,但我依然是站在真理與聖經的根基上,來對你講這些話。
  其實,這裡面很多的觀念與話語,都是來自聖經,都可以在聖經找到依據。我親愛的弟兄啊!我不會為了安慰你,就講出違反聖經的話,因為那是假的安慰,不可能帶給你真正的平安。但是,我相信,只要我講的是經得起聖經檢驗的安慰,那麼,上帝的真理,會親自安慰你。

願上帝恩待你,時刻看顧你,賜下力量給你。

與你同奔天路,同樣不斷跌倒,流淚追求成聖的弟兄

小小羊 上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紫手環運動


教會鼓吹不抱怨

紫手環運動被指新紀元產物



/時雨



  紫手環運動源於美國,提倡者聲稱,現今全球有來自100多國的600萬人加入這個心靈運動:戴上紫手環,提醒自己不要發怨言和好批評,用正面思想改變個人的世界。創始人威爾.鮑溫(Will Bowen)是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市基督教會聯盟的主任牧師,於2006年起,他鼓勵教區的會友戴上紫手環,每次抱怨,就摘下紫手環套在另一隻手上,以提醒自己不要再抱怨。鮑溫出版書、光碟來宣揚他的運動,隨書附贈一個紫手環。



  鮑溫的著作《不抱怨的世界》在台灣出版後,很快成為暢銷書。根據台灣《國度復興報》的報道,台北靈糧堂的「才藝品格營」亦推動不抱怨運動,也有小組推動閱讀《不抱怨的世界》。及至該堂會一位姊妹在《國度復興報》寫見證,分享不抱怨運動帶來的好處後,才有人撰文回應指該運動的提倡者有新紀元運動背景。



  政大新聞所博士候選人、華神基督教研究科選修生游任濱指出,鮑溫是基督教會聯盟(Christ Church Unity)的「牧師」,該教派在網站登出的信仰告白宣稱基督只是一個道德的好好典範,而人有可以被開發出來的神性,聖經是人類的進化史。他進一步指出,該教派是「外表掛著基督教招牌,內裡其實是混合了心理學、東方神秘主義、以及奇怪基督教術語的New Age(新世紀)運動。」



  台北靈糧堂「才藝品格營」營長周巽正牧師接受台灣《國度復興報》訪問時表示,過去他們不知道《不抱怨的世界》這本書的作者背景,他們不同意新紀元運動的理念和信仰,只同意「不發怨言」的理念。他解釋說,「才藝品格營」推動不抱怨運動,是因為「不發怨言」本身合乎聖經中的真理,聖經教導我們「要互相款待,不發怨言」。



  報道又指,曾戴過紫手環的一位姊妹表示,這樣做是為了提醒自己調整心思意念,好像以色列人把神的話記在心上,「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申68)。她強調,「基督徒最寶貝的不是手環,而是在我們這瓦器裡面的聖靈,當聖靈光照時,使我們可以心意更新而變化,成為有基督馨香之氣的小基督。」



  游任濱卻認為,教會繼續鼓吹那本書和紫手環行動,就等同「推銷其他宗教的思想,戴上其他宗教的印記」。他指出,《不抱怨的世界》的作者引用大量新紀元運動的作品,在「不抱怨」的包裝裡面是「靈魂/世界」的二元論諾斯底主義思想。他提醒弟兄姊妹,得救是「因信耶穌基督稱義」,而不應把焦點放在好行為上,免得落入「因律法稱義」的危險。



  台灣《國度復興報》在報道中有這個總結:「像這類『暢銷』書籍,沒有教會出版社事先把關,很容易落入世俗跟風或『成功』神學迷思。有神學院老師教導如何分辨神學偏頗和異端,其實只要問三個問題──他的成功之前有沒有『苦難』?他的故事的背後有沒有「十架」?他的重生當中有沒有『悔改』?」